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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幸臨代 理 人 彭彥儒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裁定自民國105年7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均無保單解約金,有本院民事庭調閱之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表、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回函在卷可參,債務人名下財產雖有現金6,966元,惟本件債權人人數加計債務人共29人,考量日後變價裁定、認可分配表等必要程序所費郵資較高,債權人等向本院陳報資料亦需耗費相當郵資及管理人報酬等,為節省訴訟資源,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依法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有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