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聲 請 人 陳秋榮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秋榮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5年7 月15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嗣本院於105年9月22日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5 年11月25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本件清算財團處分方法;後經管理人製作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並於106年2月15日公告在案,管理人並依該分配表分配案款予各債權人收訖,此有本院106年2月15日認可分配表公告及案款彙總表、管理人制作之領款通知、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 月21日105板清算九字第36號受託執行終結函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