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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聲 請 人 周廣俊代 理 人 張馻哲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周廣俊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5年8 月24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本院以106年1月4 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本件清算財團處分方法,並同日裁定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嗣經管理人製作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且於106年6月

3 日公告在案,後管理人依該分配表分配案款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收訖,此有本院認可分配表公告及案款彙總表、管理人制作之領款通知、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0月5日106板清算仁字第5號受託執行終結函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