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聲 請 人 陳顯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顯鑫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5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裁定自105年9 月2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經本院以106年1月
9 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本件清算財團處分方法,並於同日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嗣經管理人就資產表中台灣人壽保險保單為解約後,解約金並經該保險公司解交在案(另資產表所示台南市將軍區等三筆土地持分,經四次拍賣無人投標,有管理人10
6 年11月15日通知函在卷可明,依前開變價裁定不再變價);後經管理人製作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且於106 年12月25日公告在案,管理人復依該分配表分配案款予各債權人收訖,此有本院106 年12月25日認可分配表公告及案款彙總表、管理人制作之領款通知、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12日106板清算仁字第7號受託執行終結函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