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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聲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80號聲 請 人 蘇亞利即Alessandro Zuttioni相 對 人 交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東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鈞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30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聲請人並無積欠相對人款項,相對人之假扣押強制執行影響聲請人權益甚鉅,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 105年12月 2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暨給付貨款,由本院 105年度補字第3931號返還金錢等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