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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原口明照即日商醫美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原口明照為日商醫美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商醫美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日商醫美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日商醫美妝公司)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規定,聲請法院指定祥英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並提出保存人同意書、日商醫美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日商醫美妝公司之清算人,日商醫美妝公司原訂於100年11月9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惟因日商醫美妝公司帳上尚有留抵稅額尚未辦理退稅,故向本院聲請展延。日商醫美妝公司於104年5月25日收到留抵稅額之退稅支票後,復又訂立104年5月31日為清算完結日,經本院104年10月13日新北院霞民事立104年度司司字第33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年度司司字第330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為日商醫美妝公司聲請本院指定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核無不合。準此,本院參酌日商醫美妝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28日董事會議事錄意旨(本院卷第40頁),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原口明照為日商醫美妝公司於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