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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70號聲 請 人 陳富姿相 對 人 華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華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張瑞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322 、32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委任契約之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

9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清算人與公司間之關係,原則上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得依民法第549 條第1 項之規定,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次按法定清算人(以董事為清算人者),係當然就任,無需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不發生清算人為辭任之意思表示是否須經公司同意之問題。而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因需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其與公司之關係,既係因選任行為及承諾表示而成立之委任關係,則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一經提出辭職,無須公司之同意,即當然失其清算人之身分(經濟部81年8 月27日商字第223740號函釋參照)。是已就任之清算人自非不得辭任,其辭任之意思表示達到公司或法院時,即發生效力,不待公司或法院同意,亦毋庸由法院以裁定予以解任(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351 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華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菱公司)之清算人張瑞榮業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向華菱公司提出終止委任關係辭職書,辭卸清算人職務。華菱公司目前正值解散清算中,為確保公司股東及債權人權益,於103年11月30日選任第三人陳俊彥為清算人了結公司現務,爰依公司法第323 條第2 項之監察人身分聲請解任清算人張瑞榮等語。

三、經查:

(一)華菱公司前於103 年8 月9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公司並選任股東張瑞榮為清算人,張瑞榮遂檢具新北市政府核准解散登記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記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會議記錄、報紙刊登公告等文件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並經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365 號准予備查。嗣因第三人陳仁澤向本院提起請求撤銷華菱公司103 年8 月9 日股東臨時會關於解散公司及選任張瑞榮為清算人之會議決議之訴(案號:103 年度訴字第2758號),並同時聲請張瑞榮等人於上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前不得行使清算人職權及職務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經本院103 年度全字第265 號裁定獲准。張瑞榮以其遭上開處分致無法行使清算人職權為由,先後向本院聲請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案號:104 年度司司字第57號、104 年度司司字第317 號、105 年度司司字第46號),分別經本院准予展延至104 年8 月11日、105 年2月11日、105 年8 月11日。張瑞榮復於105 年5 月25日向本院聲請辭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5 年度司司字第210 號以張瑞榮與華菱公司間屬民法所規範之委任關係,得由張瑞榮隨時終止,毋庸聲請法院解任(辭卸),若張瑞榮與華菱公司間對於是否終止委任關係之實體事項容有爭議,應另行提起訴訟解決為由,處分駁回聲請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核閱無訛。

(二)本件華菱公司之清算人張瑞榮係由股東會所選任,是張瑞榮與華菱公司間之法律關係要屬委任關係無疑,又張瑞榮已於105 年5 月25日向華菱公司為辭任清算人之意思表示,並經華菱公司之監察人即聲請人於105 年7 月18日以清算人張瑞榮已辭任清算人為由向本院聲請解任之,足見張瑞榮業將終止委任之意思表示送達華菱公司,則依前開說明,張瑞榮與華菱公司間之委任關係,於辭任清算人之意思表示到達公司時即已生效而終止,自無庸再向本院聲請解任清算人。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除對於法院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外,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人聲請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亦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117 號、92年度台抗字第144 號民事裁定參照),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7-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