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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勞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44號原 告 黃啓華

林奕銓高正順高秀偉黃祿友盧明煜楊筠徐永祥賴宜宏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被 告 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麗敏訴訟代理人 何明洲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複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黃啟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啓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