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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勞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4號原 告 姚連昆被 告 黃文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裁判日期:201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