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盧志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曜鑛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康淑豔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勞訴字第103 號請求職災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5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