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原 告 林安芸(即林芳震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原 告 林士淵(即林芳震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允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芳怡被 告 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方昕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複 代理人 尤薏菁律師被 告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昌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允太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允泰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