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柏登以上當事人間因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請求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另非財產權請求上訴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