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婚聲字第40號抗 告 人 呂理彬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余思慧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