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育德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抵觸法律。上揭辦法係屬法規命令,其相關規定自不得抵觸法律,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月20日院鎮文孝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內容可參。
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 條)。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7 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足資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其欲明瞭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173 號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開庭內容,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屬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於103年7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00000000000號通知本院之函文可參。是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