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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季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富祥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36,4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49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裁判日期:2017-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