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玉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銘強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20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