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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0號上 訴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被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410號請求返還工程保固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5,6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裁判日期:201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