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3號上 訴 人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送達代收人 陳錦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因105年度建字第123號請求給付工程技術服務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壹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