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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7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訴訟代理人 狄彥君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百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材料費用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裁判案由:給付材料費用
裁判日期:201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