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7號原 告 益達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被 告 炯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素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高文淵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