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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法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鄭圓鈴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江雲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江雲教育基金會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修訂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其中關於修正條文第六條捐助章程部分,准予變更。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一屆第五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

6 條及第8 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江雲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即聲請人前於民國

104 年10月27日召開第1 屆第5 次董事會議,並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等情,業據其提出原捐助章程、董事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修正後捐助章程等件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6 條第1項原記載「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修正為「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堪認屬於原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且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准許變更。至於第15條章程之訂立、修改日期之記載,核係章程修訂沿革之增載,並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又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更未變更其組織,聲請人聲請變更該條文,與前揭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有所不符,尚毋庸聲請法院為變更,是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裁判日期:201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