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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消債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聲 請 人 戴敏郎代 理 人 張衞航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戴敏郎自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5

1 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之債務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9,348 元,且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與債權金融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商銀)為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富邦商銀提出每月清償4,04

2 元,0 利率,分120 期清償之調解方案,超過聲請人可以負擔每月清償3,000 元之條件,因而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目前從事市場送貨工作,每月收入約28,000元,並須支出每月膳食費9,000 元、勞健保1,017 元、室內電話費、網路費、行動通訊費2,050 元、房租5,000 元、交通保養費500 元等,以及二名子女扶養費8,000 元,合計25,567元;另聲請人提出更生還款計劃草案,以每月每期3,500 元為清償,因而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向富邦商銀為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富邦商銀提出每月清償4,042 元,0 利率,分120 期清償之調解方案,超過聲請人可以負擔每月清償3,000 元之條件,因而調解不成立,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0

5 年司消債調字第383 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為憑,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5 年司消債調字383 號更生事件調解卷宗核閱無誤,則聲請人確有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

1 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之事實,當堪認定。

㈡、又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其提出受扶養人戴○○、戴○○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104 年3 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板橋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房屋租賃契約書、勞健保費繳納收據、市○○路費用繳費證明、加油發票、現戶全戶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影本為證據。另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膳食費9,000 元、勞健保1,017 元、室內電話費、網路費、行動通訊費2,050 元、房租5,000 元、交通保養費500 元等,以及二名子女扶養費8,000 元,合計25,567元,經核其所列之項目及數額,尚無過高不合理之處,堪可採信。而聲請人現每月薪資收入約為28,000元,雖尚足支應前開必要支出,但本院審酌聲請人現況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等清償能力,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於扣除合理之基本生活費用後,堪信已有不能清償前開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1,009,348 元之虞。

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符消債條例第3 條所定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其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並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五、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9 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