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 請 人 曾紀勳(原名曾廣裕)代 理 人 鄭凱鴻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7 ×10×34元=2,38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民國103 年1 月5 日起至10
5 年1 月4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如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自103 年1 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並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每月薪資所得證明,以及擔任股東之睿勳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提出聲請人對上開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
七、請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曾緯誠、曾誼婕之人數、分擔之比例、每月扶養之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八、受扶養人曾緯誠、曾誼婕及配偶張清清103 至105 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103 至105 年之綜合所得稅資料。
九、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請提出上開各項費用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並列表成冊。
十、請提出聲請人繳交房屋貸款之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全部)。
十一、請陳明聲請人向民間私人借款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
十二、請陳明先前與中國信託銀行債務協商,有何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及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式,聲請人之具體償債計畫(包含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