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聲 請 人 徐芸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肆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0+1 )×10×34元=3740元)。
二、聲請人應分別具體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現有何無法依前置協商還款方案繼續履行之情事?併提出相關證明。又聲請人主張自105 年7 月間無收入來源云云,則聲請人如何支應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請一併說明之。
三、聲請人應說明水電費1,600 元、瓦斯費700 元、交通費1,20
0 元、電話費2,000 元、電梯保養費300 元、日常支出1,00
0 元之依據分別為何?並請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又上揭生活必要費用是否均為聲請人個人之支出費用?若否,共同使用者為何人?有無共同分擔,及不分擔之理由,請一併說明之。
四、聲請人請領低收入戶補助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有無其他社會補助,請一併陳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又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之收入,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所記載之13項收入外,是否有其他收入?若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六、聲請人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