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73號聲 請 人 袁繼生代 理 人 李偉誌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契約(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二年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並應提出每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二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應說明現住於新北市○○區○○街○○○○號2樓之法律關係為何,如為租賃關係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並陳明共同居住之人數、關係及房租費用如何分擔或不能分擔之正當理由。
(四)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子女,倘有,應提出該子女之戶籍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3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並陳報每月是否有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之金額。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五、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