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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春蘭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代 理 人 童政宏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藍國萍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陳春微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林春蘭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債條例第78條第1 項定有明文。由其文義可知,在適於清算程序之情形下,清算程序之始點,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0號研討結果參酌)。另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又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第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依該條例所規定之清算制度,實質上即為破產法上破產之特別程序,其目的在於使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避免債務人遭受多數債權人個別對其強制執行,而無法重建經濟,以使債務人得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故清算制度並非在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是債務人如無不免責之事由存在,法院應為免責之裁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春蘭前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之更生事件,經本院於103 年10月16日以10

3 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8 號更生事件進行更生程序,惟司法事務官於103 年11月28日所製作之已確定債權表,債務人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 萬2,622 元,已逾1,200 萬元,本院司法事務官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故本件乃於104 年8 月18日以

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8 號裁定自104 年8 月1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清算事件為執行,經查債務人之清算財團為向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誠人壽)投保之保單如解約可退還保險費481 元,及向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投保之保單解約金14,138元,另有郵局存款1,439 元,共計16,058元,此外,無其他可供變價之財產,債務人亦無法提出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現款,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後,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等程序費用而於104 年11月30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卷宗暨裁定等件在卷可稽。嗣本院於105 年1 月28日發函通知債務人及全體無擔保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就本院應否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表示意見,除債權人陳春微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嗣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經本院通知於105 年3 月14日到庭陳述意見,僅債務人及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到庭外,其餘債權人均未到庭。茲將債務人及各債權人所表示之意見分述如下:

㈠債務人陳稱:於104 年9 月20日住院,104 年9 月24日出院

後,無固定工作,僅能打零工,每月收入約10,000元,生活必需費用則由子女負擔,懇請准予裁定免責等語。

㈡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

)陳稱:消債條例第133 條立法意旨在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以獲免責,並敦促有清償能力者,利用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而受免責,爰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計算基礎,以為裁定免責之依據,進而保障債權人可受最低清償。論理解釋,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債務人應否免責之要件」,檢核點在於「債務人是否藉提出較前二年『更形惡化之固定收入及財務狀況』聲請清算、脫免債務」。另債權人無法藉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獲悉債務人近年來所得及財產之變化之軌跡,進而掌握其是否惡意操弄之奚竅,債務人在尚有固定所得前提下,卻不積極與各債權人勉力達成前置協商,懇請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不免責之事由。又債務人所負債務為信用卡款,截至105 年1 月30日止,尚欠本金36,400元、利息13,941元、違約金1,200 元以及訴訟費510 元,總金額為52,051元。觀債務人積欠之款項,係發生於000 年0月至102 年4 月之「預借現金」、「輕鬆理財金」、「富邦產險」以及「新北市樹林區農會農特產品直銷中心」等一系列消費借款舉債之情事,故債務人已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

4 款不免責事由。債務人自101 年9 月至102 年4 月密集使用信用卡消費後,即於102 年8 月間向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債權人已提供「總期數180 期,年利率3.88%」之優惠還款方案,惟債務人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協商還款共識,債權人不得已報送前置協商不成立。工商社會中,為求一時融通而向金融機構借貸,本無可厚非,惟衡酌債務人信用卡消費明細,其消費借款容難認為與維持日常生活所必須相當;倘債務人所為僅是為因應日常生活開銷而舉債度日,卻又累積如此債務,實令人難以置信,足見有浪費、奢侈之情事,是可議者乃債務人並未因經濟情事不盡理想,而撙節開支、踏實自勵,其反是以債權人之信用卡再為交易,若債務人同時亦使用其他債權人信用卡消費、現金卡提領現金或再為申辦貸款之情事,則其既明知未來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卻仍濫為信用擴張以謀利益,如此未能考量支付能力之所為,終致債台高築並難以負擔,進而評價具有高度道德非難性,實不為過。猶值得一提者乃債務人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後,債權人即多次嘗試聯繫債務人期能再行協商,惟其難以聯繫或於聯繫時僅以「無能力還款」、「已聲請更生程序」等語搪塞,顯然逃避清償債務,債權人不得已進行訴訟程序,實難認同債務人具有還款誠信,更足以證明其聲請清算實乃投機取巧之做法,債務人不求戮力清償債務,反不擇手段圖謀債務減免之行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之事由,應予不免責。又免責制度目的係在鼓勵勤勞誠實之債務人,並非縱容債務人奢侈浪費,債務人於知悉有難以清償債務之情事,卻仍密集使用信用卡消費,其消費性質顯非一般通常生活之必要,消費金額與收入亦不相當,債務人不當利用信用金融之機會,恣意從事非屬通常生活所需之鉅額或奢侈性、浪費性之消費,全然未慮及個人日後履行返還債務之能力,反而希冀利用消債條例所定免責制度、濫用清算程序藉以規避償還責任,自與消債條例立法本質有違,應予裁定不免責等語。

㈢債權人花旗銀行陳稱:經調閱債務人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可

知,其欠款內容多為非必要性之奢侈消費,顯係「浪費」導致其不可負擔之債務,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不免責之事由。另依據債務人之年齡各方面考量,應仍有工作能力,實應更勤儉持家,勤勉工作,以設法解決債務。而為償還債務,債務人必須經歷履行期間較不寬裕之經濟生活,然此乃其於負擔債務時即得預見,是依誠實信用原則,於有履行可能性時,仍應誠實勤勉地履行債務。鈞院已准予債務人之清算聲請,倘債務人又受免責之裁定將影響債權人權益至鉅,戕害整體社會金融經濟秩序,更非消債條例立法意旨之所設,不同意免責等語。

㈣債權人渣打銀行陳稱:債務人尚欠信用借款債務,其利用自

身信用擴張刷卡從事消費行為,而不在意日後履行還款能力,而今卻藉由更生清算程序將恣意借款及消費所造成之債務轉嫁予債權人負擔,對於正常繳款及克制物慾之人而言顯為不公,有違誠信原則並難以衡平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益。債務人近二年無新增借款、刷卡消費行為,係因各債權銀行鑑於債務人已無繳款,採取自動停卡積極作為,並非債務人自主意識停止消費行為,以債務人之消費行為觀之,債務人係無節制的刷卡消費,並未考量自身償債能力,已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消費奢侈商品及浪費之事實,所消費款項,已逾越一般生活所須,本件若給予免責,日後債務人只要二年節制消費,即可將前債一筆勾銷,顯有道德風險存在,此情形非立法者所樂見。金融秩序之公平性,應為法律所保護,債務人應與債權人積極協商解決債務,而非寄望聲請更生程序以免除債務之清償,債務人不應免責等語。

㈤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依鈞院103 年度消

債更字第50號裁定所載,債務人每月月薪為11,000元,次子亦按月給予5,000 元作為家用,則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為16,000元,以新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12,840元計算,債務人每月餘額為3,160 元(計算式:16,000-12,840=3,160 ),故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餘額為75,840元(計算式:3,

160 ×24=75,840),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無分配受償金額,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不免責事由。又債務人月薪11,000元,低於目前基本工資20,008元,其合理性尚待確認,且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可能,不同意免責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陳稱其於104 年9 月20日住院後,因常請假而離職,

現無固定工作,僅有打零工,每月收入約10,000元等語。經查,債務人於104 年9 月20日因泌尿道感染、尿道及泌尿道疾患急診住院,於104 年9 月24日出院,其現無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而104 年之收入所得為902 元,有診斷證明書、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是在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難認債務人受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故本件並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應不免責之事由。

㈡就債權人主張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2 款、第8 款不免責之事由部分:

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月薪為11,000元,低於基本工資20,008元,合理性尚待確認,另有隱匿財產之可能。惟依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卷內資料,債務人係任職於「新川食品行」擔任計時人員,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10時至下午2 時,共計4 小時,其103 年5 月至9 月之薪資依序為11,440元、10,400 元 、11,440元、7,800 元、11,440元,平均薪資則為10,504元,有在職證明書、薪資袋在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卷第89至91頁);另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於104 年9 月22日具狀陳報其聲請更生前二年並無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並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保單、存摺內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表等件(見本院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卷第37至53頁),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清算財團為向保誠人壽投保之保單如解約可退還保險費481 元,及向富邦人壽投保之保單解約金14,138元,另有郵局存款1,439 元,共計16,058元,是以,債務人並無陳報不實或隱匿財產之情;至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企圖規避清償債務,難認債務人具有還款誠信云云,即與現行法規不符,礙難依其所述非法定不免責事由而裁定不予免責。

㈢就債權人主張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不免責之事由部分:

依台北富邦銀行、花旗銀行所提出債務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信用貸款明細,各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可知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101 年9 月間即無法向台北富邦銀行如期繳款,仍於102 年4 月25日向花旗銀行申辦貸款,於同年5月25日繳納第1 期月付金,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足徵債務人當時收入已有不足清償債務之情形,本應撙節開銷,避免不必要之花費以降低負債,不料債務人未衡量自身是否仍有充分之償債能力,仍向花旗銀行申辦貸款;甚且以花旗銀行信用卡繳納保險費,若允許債務人或其親人保有保單價值,而裁定其對債權銀行之債務免責,實有違誠信原則,且保險契約係屬風險規避之非必要商品,核附表一、二、三,消費內容,除附表一編號8 於「新北市樹林區農會農特產品直銷中心(生鮮)」消費482 元,堪認為生活所必需外,其餘預借現金所支付之分期金共計364,700 元(77,785+253,579+33,336)、保險費34,746元,顯非一般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支出。另審酌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必要支出分別為602,400 元、352,464 元(見本院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8 號卷第65頁),則平均每月收入為25,100元、每月必要支出為14,686元,其收入大於支出,猶向債權銀行預借現金、申辦貸款,應認屬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之行為。則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所支出之總額為399,446 元(364,700 +34,746=399,446 ),顯逾債務人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為124,968 元((602,400 -352,464)×1/2 =124,968 ),是堪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第

4 款所定不免責事由之存在。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不應免責之情形,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即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五、至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參照),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附表一: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編號│消 費 日│金 額│尚欠餘額│特約商店名稱 ││ │ │(新臺幣)│ │ │├──┼───────┼─────┼────┼───────────┤│ 1 │101 年9 月17日│ 50,000│ 5,143│台北富邦銀行樹林分行 │├──┼───────┼─────┼────┼───────────┤│ 2 │101 年9 月25日│ 5,555│ 5,555│輕鬆理財金(14/18期) │├──┼───────┼─────┼────┼───────────┤│ 3 │101 年10月25日│ 5,555│ 5,555│輕鬆理財金(15/18期) │├──┼───────┼─────┼────┼───────────┤│ 4 │101 年11月25日│ 5,555│ 5,555│輕鬆理財金(16/18期) │├──┼───────┼─────┼────┼───────────┤│ 5 │101 年12月7 日│ 2,990│ 2,990│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司 │├──┼───────┼─────┼────┼───────────┤│ 6 │101 年12月25日│ 5,555│ 5,555│輕鬆理財金(17/18期) │├──┼───────┼─────┼────┼───────────┤│ 7 │102 年1 月25日│ 5,565│ 5,565│輕鬆理財金(18/18期) │├──┼───────┼─────┼────┼───────────┤│ 8 │102 年4 月1 日│ 482│ 482│新北市樹林區農會農特產││ │ │ │ │品直銷中心(生鮮) │├──┼───────┼─────┼────┼───────────┤│合計│ │ 81,257│ 36,400│ │├──┴───────┴─────┴────┴───────────┤│備註: ││1.預借現金分期金之金額合計為77,785元。 │└─────────────────────────────────┘附表二:花旗卡友信用貸款┌──┬───────┬─────┬────────────────┐│編號│日 期│金額 │ 項 目 │├──┼───────┼─────┼────────────────┤│ 1 │101 年3 月17日│ 10,546│月付金-1117 第4 期/ 共48期 │├──┼───────┼─────┼────────────────┤│ 2 │101 年4 月17日│ 10,546│月付金-1117 第5 期/ 共48期 │├──┼───────┼─────┼────────────────┤│ 3 │101 年5 月17日│ 10,546│月付金-1117 第6 期/ 共48期 │├──┼───────┼─────┼────────────────┤│ 4 │101 年6 月16日│ 2,030│月付金-0516 第1 期/ 共36期 │├──┼───────┼─────┼────────────────┤│ 5 │101 年6 月17日│ 10,546│月付金-1117 第7 期/ 共48期 │├──┼───────┼─────┼────────────────┤│ 6 │101 年7 月16日│ 2,030│月付金-0516 第2 期/ 共36期 │├──┼───────┼─────┼────────────────┤│ 7 │101 年7 月17日│ 10,546│月付金-1117 第8 期/ 共48期 │├──┼───────┼─────┼────────────────┤│ 8 │101 年8 月16日│ 2,030│月付金-0516 第3 期/ 共36期 │├──┼───────┼─────┼────────────────┤│ 9 │101 年8 月17日│ 10,546│月付金-1117 第9 期/ 共48期 │├──┼───────┼─────┼────────────────┤│  │101 年9 月16日│ 2,030│月付金-0516 第4 期/ 共36期 │├──┼───────┼─────┼────────────────┤│  │101 年9 月17日│ 10,546│月付金-1117 第10期/ 共48期 │├──┼───────┼─────┼────────────────┤│  │101 年10月16日│ 2,030│月付金-0516 第5 期/ 共36期 │├──┼───────┼─────┼────────────────┤│  │101 年10月17日│ 10,546│月付金-1117 第11期/ 共48期 │├──┼───────┼─────┼────────────────┤│  │101 年11月16日│ 2,030│月付金-0516 第6 期/ 共36期 │├──┼───────┼─────┼────────────────┤│  │101 年11月17日│ 10,546│月付金-1117 第12期/ 共48期 │├──┼───────┼─────┼────────────────┤│  │101 年12月16日│ 2,030│月付金-0516 第5 期/ 共36期 │├──┼───────┼─────┼────────────────┤│  │101 年12月17日│ 10,546│月付金-1117 第13期/ 共48期 │├──┼───────┼─────┼────────────────┤│  │102 年1 月16日│ 2,030│滿福貸月付金-0516 第8 期/ 共36期│├──┼───────┼─────┼────────────────┤│  │102 年1 月17日│ 10,546│吉享貸月付金-1117 第14期/ 共48期│├──┼───────┼─────┼────────────────┤│  │102 年2 月16日│ 2,030│滿福貸月付金-0516 第9 期/ 共36期│├──┼───────┼─────┼────────────────┤│  │102 年2 月17日│ 10,546│吉享貸月付金-1117 第15期/ 共48期│├──┼───────┼─────┼────────────────┤│  │102 年3 月16日│ 2,030│滿福貸月付金-0516 第10期/ 共36期│├──┼───────┼─────┼────────────────┤│  │102 年3 月17日│ 10,546│滿福貸月付金-1117 第16期/ 共48期│├──┼───────┼─────┼────────────────┤│  │102 年4 月16日│ 2,030│滿福貸月付金-0516 第11期/ 共36期│├──┼───────┼─────┼────────────────┤│  │102 年4 月17日│ 10,546│滿福貸月付金-1117 第17期/ 共48期│├──┼───────┼─────┼────────────────┤│  │102 年5 月16日│ 2,030│滿福貸月付金-0516 第12期/ 共36期│├──┼───────┼─────┼────────────────┤│  │102 年5 月17日│ 10,546│滿福貸月付金-1117 第18期/ 共48期│├──┼───────┼─────┼────────────────┤│  │102 年5 月25日│ 4,145│滿福貸月付金-0425 第1 期/ 共24期│├──┼───────┼─────┼────────────────┤│  │102 年6 月16日│ 2,030│滿福貸月付金-0516 第13期/ 共36期│├──┼───────┼─────┼────────────────┤│  │102 年6 月17日│ 10,546│滿福貸月付金-1117 第19期/ 共48期│├──┼───────┼─────┼────────────────┤│  │102 年6月25日 │ 4,145│滿福貸月付金-0425 第2 期/ 共24期│├──┼───────┼─────┼────────────────┤│  │102 年7 月16日│ 2,030│滿福貸月付金-0516 第14期/ 共36期│├──┼───────┼─────┼────────────────┤│  │102 年7 月17日│ 10,546│滿福貸月付金-1117 第20期/ 共48期│├──┼───────┼─────┼────────────────┤│  │102 年7 月25日│ 4,145│滿福貸月付金-0425 第3 期/ 共24期│├──┼───────┼─────┼────────────────┤│  │102 年8月16日 │ 2,030│滿福貸月付金-0516 第15期/ 共36期│├──┼───────┼─────┼────────────────┤│  │102 年8 月17日│ 10,546│滿福貸月付金-1117 第21期/ 共48期│├──┼───────┼─────┼────────────────┤│  │102 年8 月25日│ 4,145│滿福貸月付金-0425 第4 期/ 共24期│├──┼───────┼─────┼────────────────┤│  │102 年9 月16日│ 2,030│滿福貸月付金-0516 第16期/ 共36期│├──┼───────┼─────┼────────────────┤│  │102 年9 月17日│ 10,546│滿福貸月付金-1117 第22期/ 共48期│├──┼───────┼─────┼────────────────┤│  │102 年9 月25日│ 4,145│滿福貸月付金-0425 第5 期/ 共24期│├──┼───────┼─────┼────────────────┤│合計│ │ 253,579│ │└──┴───────┴─────┴────────────────┘附表三:花旗超級紅利回饋卡┌──┬───────┬─────┬────────────────┐│編號│日 期│金 額│說 明│├──┼───────┼─────┼────────────────┤│ 1 │101 年3 月2 日│ 463│富邦產險101/02 │├──┼───────┼─────┼────────────────┤│ 2 │101 年3 月10日│ 616│安達保險101/03 │├──┼───────┼─────┼────────────────┤│ 3 │101 年3 月21日│ 5,556│彈性即享金-分期本金13/18 │├──┼───────┼─────┼────────────────┤│ 4 │101 年3 月21日│ 867│安達保險101/03 │├──┼───────┼─────┼────────────────┤│ 5 │101 年4 月3 日│ 463│富邦產險101/03 │├──┼───────┼─────┼────────────────┤│ 6 │101 年4 月11日│ 616│安達保險101/04 │├──┼───────┼─────┼────────────────┤│ 7 │101 年4 月21日│ 5,556│彈性即享金- 分期本金14/18 │├──┼───────┼─────┼────────────────┤│ 8 │101 年4 月21日│ 867│安達保險101/04 │├──┼───────┼─────┼────────────────┤│ 9 │101 年5 月3 日│ 463│富邦產險101/04 │├──┼───────┼─────┼────────────────┤│  │101 年5 月10日│ 616│安達保險101/05 │├──┼───────┼─────┼────────────────┤│  │101 年5月21日 │ 5,556│彈性即享金- 分期本金15/18 │├──┼───────┼─────┼────────────────┤│  │101 年5月23日 │ 867│安達保險101/05 │├──┼───────┼─────┼────────────────┤│  │101 年6 月1 日│ 463│富邦產險101/05 │├──┼───────┼─────┼────────────────┤│  │101 年6 月12日│ 616│安達保險101/06 │├──┼───────┼─────┼────────────────┤│  │101 年6 月21日│ 5,556│彈性即享金- 分期本金16/18 │├──┼───────┼─────┼────────────────┤│  │101 年6 月21日│ 867│安達保險101/06 │├──┼───────┼─────┼────────────────┤│  │101 年7 月4 日│ 463│富邦產險101/06 │├──┼───────┼─────┼────────────────┤│  │101 年7 月11日│ 616│安達保險101/07 │├──┼───────┼─────┼────────────────┤│  │101 年7 月21日│ 5,556│彈性即享金- 分期本金17/18 │├──┼───────┼─────┼────────────────┤│  │101 年7 月21日│ 867│安達保險101/07 │├──┼───────┼─────┼────────────────┤│  │101 年8 月1 日│ 463│富邦產險101/07 │├──┼───────┼─────┼────────────────┤│  │101 年8 月10日│ 616│安達保險101/08 │├──┼───────┼─────┼────────────────┤│  │101 年8 月21日│ 5,556│彈性即享金- 分期本金18/18 │├──┼───────┼─────┼────────────────┤│  │101 年8 月22日│ 867│安達保險101/08 │├──┼───────┼─────┼────────────────┤│  │101 年9 月1 日│ 463│富邦產險101/08 │├──┼───────┼─────┼────────────────┤│  │101 年9 月12日│ 616│安達保險101/09 │├──┼───────┼─────┼────────────────┤│  │101 年9 月21日│ 867│安達保險101/09 │├──┼───────┼─────┼────────────────┤│  │101 年10月3 日│ 463│富邦產險101/09 │├──┼───────┼─────┼────────────────┤│  │101 年10月10日│ 616│安達保險101/10 │├──┼───────┼─────┼────────────────┤│  │101 年10月23日│ 867│安達保險101/10 │├──┼───────┼─────┼────────────────┤│  │101 年11月1 日│ 463│富邦產險101/10 │├──┼───────┼─────┼────────────────┤│  │101 年11月10日│ 616│安達保險101/11 │├──┼───────┼─────┼────────────────┤│  │101 年11月21日│ 867│安達保險101/11 │├──┼───────┼─────┼────────────────┤│  │101 年12月4 日│ 463│富邦產險101/11 │├──┼───────┼─────┼────────────────┤│  │101 年12月12日│ 616│安達保險101/12 │├──┼───────┼─────┼────────────────┤│  │101 年12月21日│ 867│安達保險101/12 │├──┼───────┼─────┼────────────────┤│  │102 年1 月4 日│ 463│富邦產險101/12 │├──┼───────┼─────┼────────────────┤│  │102 年1 月10日│ 616│安達保險102/01 │├──┼───────┼─────┼────────────────┤│  │102 年1 月23日│ 867│安達保險102/01 │├──┼───────┼─────┼────────────────┤│  │102 年2 月1 日│ 463│富邦產險102/01 │├──┼───────┼─────┼────────────────┤│  │102 年2 月19日│ 616│安達保險102/02 │├──┼───────┼─────┼────────────────┤│  │102 年2 月21日│ 867│安達保險102/02 │├──┼───────┼─────┼────────────────┤│  │102 年3 月5 日│ 463│富邦產險102/02 │├──┼───────┼─────┼────────────────┤│  │102 年3 月12日│ 616│安達保險102/03 │├──┼───────┼─────┼────────────────┤│  │102 年3 月21日│ 867│安達保險102/03 │├──┼───────┼─────┼────────────────┤│  │102 年4 月3 日│ 463│富邦產險102/03 │├──┼───────┼─────┼────────────────┤│  │102 年4 月10日│ 616│安達保險102/04 │├──┼───────┼─────┼────────────────┤│  │102 年4 月23日│ 867│安達保險102/04 │├──┼───────┼─────┼────────────────┤│  │102 年5 月2 日│ 463│富邦產險102/04 │├──┼───────┼─────┼────────────────┤│  │102 年5 月10日│ 616│安達保險102/05 │├──┼───────┼─────┼────────────────┤│  │102 年5 月23日│ 867│安達保險102/05 │├──┼───────┼─────┼────────────────┤│  │102 年6 月1 日│ 463│富邦產險102/05 │├──┼───────┼─────┼────────────────┤│  │102 年6 月12日│ 616│安達保險102/06 │├──┼───────┼─────┼────────────────┤│  │102 年6 月21日│ 867│安達保險102/06 │├──┼───────┼─────┼────────────────┤│  │102 年7 月3 日│ 463│富邦產險102/06 │├──┼───────┼─────┼────────────────┤│  │102 年7 月10日│ 616│安達保險102/07 │├──┼───────┼─────┼────────────────┤│  │102 年7 月23日│ 867│安達保險102/07 │├──┼───────┼─────┼────────────────┤│  │102 年8 月1 日│ 463│富邦產險102/07 │├──┼───────┼─────┼────────────────┤│  │102 年8 月10日│ 616│安達保險102/08 │├──┼───────┼─────┼────────────────┤│  │102 年8 月27日│ 585│安達保險102/08 │├──┼───────┼─────┼────────────────┤│合計│ │ 68,082│ │├──┴───────┴─────┴────────────────┤│備註: ││1.預借現金分期金之金額合計為33,336元。 ││2.繳納保險費之金額合計為34,746元。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裁判日期:2016-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