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項桂芳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飛鵬相 對 人 許祺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 年度醫字第2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訟本身包括程序與實體之法律利益,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同等重要,皆是主張及維護法律上之利益。本院103 年度醫字第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以下簡稱本案訴訟)103 年9 月17日調解期日、104 年5 月21日取消宣判期日、104 年7 月13日宣判期日(以下簡稱系爭期日),所呈現之階段名稱雖有不同,然其歷程皆涉有實體且指向本件訴訟不同關鍵面向,是為因主張及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無疑。基於公開透明近用權平等及公信力,以清晰系爭期日當時實際狀況、轉折關鍵、法庭氛圍,皆攸關當事人之法律上利益要為之主張及維護。為此,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交付本件訴訟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訂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案訴訟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前經本院於104 年9 月10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190 號裁定准予交付全部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就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經核與聲請人聲請交付之理由不符,亦無任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可言,而駁回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確定在案;惟聲請人又重複聲請本院交付本案訴訟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經本院認定已准予交付之部分無重複准許之必要,未准予交付之部分仍未據聲請人具體陳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於104 年11月10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212 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此有民事裁定書2 份在卷可稽(見聲字卷第5 至6 頁)。聲請人再度提起本件聲請,請求交付本案訴訟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惟聲請理由與先前歷次聲請所述並無明顯不同,仍未具體說明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及所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紀錄與其所稱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間有何關係,自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裁判日期:201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