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7號抗 告 人 郭秀卿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葉麗晴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