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0號原 告 林沛程
林閩弘兼 上 2 人法定代理人 劉依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姜 萍律師曾至楷律師被 告 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治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召開之105 年度股東臨時會所為執行104 年度盈餘分配之決議無效,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