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03號原 告 上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焜輝被 告 富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泉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捌仟零壹拾貳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零玖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