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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7號原 告 孫詠涵

韓文玲陳福進被 告 歡喜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良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召開之歡喜樓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會議及決議無效,其訴訟標的並非屬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99號裁定參照),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日期: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