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42號原 告 彭彥庭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被 告 游哲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叁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