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07號原 告 蔡乾和被 告 王旭昇

李建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720 元,並於民國105 年7 月4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補繳;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抗字第1505號裁定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97 萬元;嗣原告提起再抗告後,已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抗字第505 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69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日期:201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