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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周振宇被 告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朱思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