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 告 忠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秋霖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被 告 賴惠媚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帳冊之權利)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並按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