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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8號聲 請 人 Silvine Inc.兼法定代理人 Norman Silver(中文譯名:席樂文)共 同代 理 人 劉宗欣律師

湯詠瑜律師施汝憬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收買股票價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經查,聲請人席樂文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陸仟陸佰零參萬陸仟肆佰肆拾元【計算式:0000000 (股)×95(元╱股)=000000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聲請人Silvine Inc . 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零肆佰貳拾萬肆仟玖佰參拾元【計算式:0000000 (股)×95(元╱股)=000000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裁判日期:2016-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