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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48號原 告 陸榮木訴訟代理人 曾哲政被 告 元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志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饒金鳳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日期:201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