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80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訴訟代理人 李智琦被 告 陳沛鋒
李星螢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間信託行為有害於伊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信託法第6條等規定起訴請求撤銷之,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撤銷就被告陳沛鋒與被告李星螢間於民國104年6月8日就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同地段218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巷○○號5樓房屋所為之信託行為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上開不動產所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陳沛鋒所有,核屬第1項聲明之後續作為,此兩項聲明利益相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1項為斷。本件原告主張伊獲保全受償之債權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9,000元,而系爭房地附近1年內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72,222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其交易價額約為8,666,640元【計算式:層次加計附屬建物面積120平方公尺×交易單價72,222元×權利範圍1/1=8,666,640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即核定為柒拾伍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