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47號原 告 林永順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倪周水間請求返還代收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