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87號再 審原 告 陳楷楨再 審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馬曉蓁再 審被 告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龔雅雯上列當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 年度國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再審原告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伍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貳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