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77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代 理 人 潘慶運被 告 陳胡雅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貳仟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玖佰元,扣除前繳調解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捌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