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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7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56號原 告 林秋發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律師被 告 林正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查原告起訴請求:

一、聲明第1項:被告應將三重市○○○段○○○○號土地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建物持分1/6登記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關於560地號土地依其登記面積及公告現值,合計土地價值為新台幣(下同)4129萬2698元;另門牌正義北路171號建物,雖為4層樓透天厝,惟已近50年屋齡老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價額為165萬元,合計系爭不動產總價為4294萬2698元。本件原告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持分1/6,故其訴訟利益為715萬7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884元。

二、聲明第2項:被告應將正義北路171號建物1、2樓交由原告使用。此部分訴訟其使用之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1、2樓各核定價額為165萬元,合計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

總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16-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