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71號原 告 劉鈴惠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被 告 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63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