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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01號原 告 日華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培松被 告 森詠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寶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5 年度司執助字第2450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2,212,751 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12,75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