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65號原 告 劉富貴
馮世儒呂吉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被 告 陳麗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