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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0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65號原 告 劉富貴

馮世儒呂吉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被 告 陳麗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