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32號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技術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1,
36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