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93號原 告 康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鈞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炎益即恩樺醫院等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陸萬貳仟零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等
裁判日期:20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