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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35號原 告 游律揚被 告 郭文雄

邱獻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零玖萬壹仟捌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貳萬柒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6-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