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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74號原 告 皓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東霖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宗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參仟伍佰貳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1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