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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93號原 告 蔡樹根被 告 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炳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55,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5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7-01-10